第三帝国运用高度的理性批判魏玛时代树立的现代法治精神,无限放大民族共同体和政治国家的象征性意义、压缩公民个体的权利与私人空间,创制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在任何时代都只能被定性为“不法”的极权统治秩序。法律和法律人在这场由纳粹发起的全面的社会改造的过程之中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尽管常常强调其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并导致这一时期德国的法理学、法律史学、公法学、私法学、刑法学、劳动法与社会法学、司法组织与司法程序、法学教育与研究等领域由内而外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到纳粹主义被彻底清算之后,这些领域才部分地按照魏玛宪法的“应有之义”重加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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